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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鞫』在康熙字典中的意思解释

【戌集中 • 革】鞫 ·康熙筆画:18 ·部外筆画:9

【唐韻】【集韻】【韻會】【正韻】居六切,音菊。【說文】窮理罪人。【玉篇】問鞫也。【爾雅·釋言】鞫、究,窮也。【詩·大雅】鞫哉庶政。【史記·酷吏傳】訊鞫論報。
【詩·邶風】昔育恐育鞫,及爾顚覆。【傳】鞫,窮也。【釋文】鞫亦作諊。
【詩·大雅】芮鞫之卽。【箋】水之內曰隩,水之外曰鞫。【爾雅·釋丘】厓內爲隩,外爲隈。【疏】隈,當作鞫。傳寫誤也。
地名。【左傳·成二年】次于鞫居。【註】衞國地。 【集韻】本作。或作、。

「鞫」说文解字

(说文解字未收录“鞫”字头,请参考“𥷚”字:) 【卷十】【幸】
窮理罪人也。从幸从人从言,竹聲。𥱩,或省言。居六切文七 重一 
(𥷚)竆治辠人也。治,各本作理,唐人所改也。今依篇、韵正。辠,各本作罪,今依廣韵正。文王世子注曰:讀書論法曰鞠。正義云:讀書,讀囚人之所犯罪狀之書。用法,謂以法律平斷其罪。周禮小司寇:讀書用法。先鄭云:如今讀鞫巳乃論之。漢書功臣侯表:坐鞠獄不實。如淳云:鞠者,以其辭決罪也。張湯傳:訊鞫論報。張晏云:鞫,一吏爲讀狀論其報行也。㓝法志:遣廷史與郡鞫獄。如淳云:以囚辭決獄爲鞫,謂疑獄也。按鞫者,俗𥷚字,譌作鞠。古言鞫,今言供,語之轉也。今法具犯人口供於前,具勘語擬罪於後,卽周之讀書用法、漢之以辭決罪也。鞫與竆一語之轉。故以竆治罪人釋鞫。引申爲凡竆之偁。谷風、南山、小弁傳曰:竆也。公劉傳曰:究也。節南山傳曰:盈也。究、盈亦窹之意。蓼莪傳曰:養也。養與竆相反而成,如亂可訓治,徂可訓存,苦可訓快。若采芑傳曰:鞫,告也。此則謂鞫卽告之叚借字。文王世子:告於甸人。亦是叚告爲鞫也。从㚔人言。會意。㚔人言者,犯罪人之言也。竹聲。居六切。三部。按此字隷作鞫,經典從之。俗多改爲鞠,大誤。
(𥱩)或省言。文七 重一此部八篆俗寫皆改𢆎爲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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